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明鹤私募基金管理(杭州)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经查,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:配合其他机构规避监管要求,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四条规定,依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,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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